大多数生产厂家都采用各种销售返利,销售折扣的形式,来激励经销商或奖励购货方,在账务及税务的实务处理中,这些销售返利、销售折扣方式很容易让人混淆,如果账务、税务处理不当,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对计划IPO上市的公司,更要谨慎,具体要看返利方式、销售合同条款规定来判断处理。
一、常见返利形式
1、返利:销货方为了促销商品,而给经销商、最终客户的一种回扣率。常见的两种形式: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
2、商业折扣:销货方给予经销商、最终客户价格上的优惠。该优惠是在销货时就已明确,折扣额与销货款开在同一发票上。
3、现金折扣:是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购货方提供的债务扣除。
4、销售折让:是指因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价格上给予的扣除。
5、广告费、促销费: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
二、会计处理
(一)返利
1、实物返利:
(1)支付销售返利方(销货方):
根据税法的规定,销售方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所得税申报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销售返利方(购货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应冲减有关存货成本,根据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取得增值税发票的: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现金返利
(1)支付销售返利方(销货方):
则按照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如果支付返利构成期后事项,需做追溯调整。
2)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2)收到销售返利方(购货方):
购货方收到现金返利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商业折扣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应当按照扣除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收到销售返利成本按照销售返利净额计入采购成本。增值税,折扣额与销货额在同一发票开具,可以折余金额确认销项税额;所得税,折扣额必须与销货额开具在同一发票上才允许冲减收入。
1、销货方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折扣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购货方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折扣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现金折扣
销货方给予购货方价格的优惠,该优惠在销货时无法明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就相当于生产厂家为了加快收回货款而给商家支付利息。因此,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进入财务费用核算。
1、实现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在约定的优惠期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3、在到期日收到货款,则按全额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四)销售折让
税法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处理与返利类似。
(五)广告费、促销费等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