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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及涉税注意事项

栏目:公司新闻 浏览次数:2281 发布时间:2020-11-18
今年是不寻常的一年,在经历了魔幻的开年后,全国万众一心努力推行复产复工。国家更是为了大力扶持各行各业步入正轨,相继出台了很多财税优惠政策,也加大了政府补助的发放力度。
说起政府补助,很多人对补助发放的形式以及涉税处理都感到困惑,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关注政府补助的相关知识。


一、 什么是政府补助?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才能被称为政府补助,补助既可以为货币性资产,也可以为非货币性资产,但一定是无偿从政府取得或可以证明实际拨付者是政府的经济资源。
具体形式有:
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的非货币性资产等。
其中,我们要特别区分:
注: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虽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他们其实并不属于政府补助。
案例:
某企业与所在城区管委会签订了项目合作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该企业需在新项目宗地挂牌出让后自原址搬迁至新项目地。同时,原址用地移交政府收储,政府将向企业支付补偿金。
解析:案例中政府支付的补偿金不属于政府补助,因为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实质是企业让渡资产(原址土地)的对价,双方的交易是互惠互利的,不符合政府补助的无偿性特点,补偿金应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的收入。


二、 政府补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方法分为两种:
1) 总额法
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费用的扣减;
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资产的使用而逐步结转入损益。
2) 净额法
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扣减。简单的解释就是用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
注: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这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与可比性。


下面我们按照政府补助的分类来分情况讨论:
Ø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 总额法
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1、 先收到补助资金,再构建长期资产;
折旧或摊销从构建开始时需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
2、 先构建长期资产,再收到补助金;
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
注:结转“递延收益”时不得冲减相关成本费用,而应将递延收益分期转入“其他收益”(与生产经营相关)或“营业外收入”(与企业日常经营无关)。


(二) 净额法
与总额法不同,净额法需要用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企业按照扣减了政府补助后的资产价值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账务处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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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 总额法-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二) 净额法-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1. 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1) 收到补助时确认“递延收益”;
2) 费用或损失发生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 补助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即可。


3. “稳岗补贴”的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应属于收益类政府补助,同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对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Ø 收到补贴时相关支出尚未发生;
1) 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 发生培训支出和社保支出等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管理费用

收到补贴时相关支出已经发生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管理费用


三、 政府补助的涉税处理

(一) 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地方财政给企业的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可见,政府补助如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无直接关联关系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例如:“稳岗补贴”是用人单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这个过程中取得财政补贴的用人单位与补贴单位之间并未发生任何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税交易),用人单位并未向补贴单位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以“稳岗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 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需先明确不征税收入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包含:
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稳岗补贴”作为专用于后续抵用人员社保费用,且企业对该资金以及支出单独核算,即可作为“专项应付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企业收到“稳岗补贴”时,因具备专项用途,能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可以建立“台账”等独立核算,即可将“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
但需要注意的是,运用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等,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财税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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