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网上提供的一个简单案例来分析:某公司发放员工餐费、旅游费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万余元。税务人员在纳税检查时认为,属于与员工受雇相关的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税法规定可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发放的员工餐费、旅游费等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税企双方产生争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而对于本文要探讨的“员工餐费、旅游费等福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税法上并没有明确条例规定。
所以,在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企业发放员工餐费、旅游费等属于职工福利范围,但哪些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哪些属于员工个人所得?哪些项目应征或免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均有争议。
有的认为,企业发放员工福利个人享受了,属于员工个人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有的人认为,员工用餐、旅游等不是以现金等形式补偿给员工,而是类似于员工使用企业的空调、饮用水等必备的服务项目,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企业发放员工福利,不能够分割的非货币性福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够具体量化到个人,且没有明确的免税政策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总之,对于此类问题要根据具体细节来看,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片面的认为,所有员工福利都不需要纳税,所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不能以绝对的标准去衡量!